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再升级”。9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设置“评级结果级别限制”规定,也就是说,不论某家银行的初步评级结果如何,一旦该银行突发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风险情形,监管部门有权及时对初步评级结果做出限制。
根据《办法》,具体风险情形如下:核心监管指标不满足“底线性”监管要求,出现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严重不足、发生重大涉刑案件、财务或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重大负面因素严重影响机构稳健经营,风险化解明显不力、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等。
对于突发重大风险事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银行,监管评级有必要实施“一票否决”,这既彰显了“强监管”的决心和底线思维,也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的迫切要求。
有效的金融监管首先要做到“导向明确、赏罚分明”,其中,监管评级便是重要抓手之一,它在整个监管流程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以监管评级结果为基础,在下一年度的工作中,做得好的商业银行可在分支机构设立、业务资质申请等方面获得相应奖励,做得不好的银行则将面临业务限制、行政处罚,甚至被实施风险处置。
实际上,早在2014年我国就已经开始实施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但随着近年来金融业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等特征日益突出,商业银行在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外部环境等方面也发生了显著变化,金融风险的隐匿性、传染性、外溢性进一步增强,“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并非危言耸听。
反观此前出现严重信用风险的个别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水平、内控管理水平严重不足是主因——部分大股东把银行当做“提款机”,关联交易频繁;部分股东违法违规持股;个别“一把手”无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运行规则,导致合规内控形同虚设。
因此,一旦出现类似风险,监管部门在监管评级时必须有权及时对评级结果做出调整,必要时“一票否决”,决不能让风险隐患逐年累积,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面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风险,要坚持以“自我革命”的方式刮骨疗毒、精准拆弹,及时清除风险隐患,努力跑在系统性风险前面。
为确保监管评级办法能够真正落地见效,接下来,金融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因材施教”。具体来看,既要关注评级较好银行可能存在的弱点和风险苗头,加大监管跟踪和风险提示;也要对评级较差银行及时采取风险纠正措施,注重“早期介入”,避免风险恶化、蔓延,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而对于已经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稳定的银行,则应稳妥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郭子源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符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