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部署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什么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犯罪,通过严格监督评估的合规整改,即可依法不起诉。这一改革既保了企业,又保了就业。
对于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全面推开,在此前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特别强调:“原则上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今年都要大胆探索,尝试办理几件企业合规改革案件。”
最高检:选好案,立好规、督促改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童建明指出,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立足发展大局大势,以发力靠前的政策导向维护经济安全稳定、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是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在涉企犯罪中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治责任;是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于一体,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同时警示其他企业,促进诉源治理的检察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从政治上看”,胸怀“国之大者”,主动商请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大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童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紧扣关键环节,全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各项工作。要聚焦选好“案”,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案件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聚焦搭好“台”,加快建立完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专业人员库。聚焦立好“规”,立足标本兼治,“因罪施救”、“因案明规”,确保涉案企业整改“合规计划”真合身、真管用。
另外,要聚焦督促“改”,加强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沟通协调,加强对第三方组织组建以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制定、执行等审查把关,促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聚焦促进“治”,在第三方监督评估基础上,严格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以依法办案、能动履职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系统治理、诉源治理。聚焦提升“效”,通过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培育制发、深化检校合作等,进一步健全第三方机制各项配套制度。
全国工商联:推动各地同步建起用好第三方机制
全国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鲁勇在会议上强调,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机遇和平台。全国工商联将携手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推动各地同步建起用好第三方机制,顺应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监管质效的新要求,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强合规教育、合规管理、合规体检、合规预警、合规整改等工作。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管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中,各级工商联要站到位不抢位、做到位不缺位,做好联通沟通、协同协力、主动服务工作,努力开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新局面。
据了解,经过两年的试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取得积极成效,探索建立了一套涉案企业合规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合力、依法办理了一批合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凝聚了各方面的改革合力,关心、支持改革的浓厚氛围正在形成,为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奠定了坚实基础。
数据显示,经过两期改革试点,10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766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称“第三方机制”)案件503件;部分非试点省份检察机关主动根据本地情况在试点文件框架内探索推进相关工作,办理合规案件223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案件98件,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拓展。
■ 焦点一
哪些企业可以适用合规改革?
会议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各类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
■ 焦点二
何种案件可使用合规改革?
会议要求,对于涉案企业责任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企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各省级检察院要认真落实统一把关、逐案审核职责,全面综合评估涉案企业运行状况、责任人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等综合因素,确保积极稳妥、依法规范。
对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的,不能适用合规改革,不能办凑数案。
■ 焦点三
参与合规改革企业涉及哪些犯罪?
就在3月上旬,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曾介绍,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案件类型也逐步多样化,前期合规案件主要涉及涉税犯罪、污染环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其中虚开发票类案件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截至2021年12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类型的案件数量逐步上升,随着这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开,办理足够数量和类型多样的合规案件,将为下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推动立法修改提供更为坚实的实践基础。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