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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提升审判质效 北京高院召开2020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布会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21-04-23 我要评论

4月22日,在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20年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同时发布了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

4月22日,在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20年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同时发布了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为“两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数据显示,2020年,北京三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66710件,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66973件,收结案比达到100.4%。

在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方面,北京高院已在重点园区设立了巡回审判点。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市高级法院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了‘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在大兴区中日科技园设立了中日园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北京三级法院也均可在现场或采取远程审理的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这释放了审判职能作用和快保护的渠道优势,进一步做深做实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

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给北京“两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3月26日,最高法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两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提到要聚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动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助力北京服务业开放发展。

杨柏勇介绍说,北京三级法院在案件裁判中,审结了一批疑难复杂、新类型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相关案件的妥善审结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科技创新、引导纠纷解决的职能作用。

杨柏勇还表示,北京法院将加强发明专利、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案件的审理,加大对于量子信息、人工智能、高端芯片、区块链、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前沿领域的司法保护力度。

连续19年发布十大案例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评选和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是北京高院长期以来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从2002年开始,到今年已经是第19年。

杨柏勇介绍说,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专门组织人员对全市三级法院选送的案例逐一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终确定了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所有评选出的案例,均是2020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在本次公布的十大案例中,“红牛”商标权属案涉案标的额超过37亿元,为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展以来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该案综合多种合同解释方法,通过对民法物权“添附”制度的深入分析,认为该制度无法作为知识产权权属判定规则,从而维护了国外当事人天丝公司的商标权。

而在“中超联赛赛事节目”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再审判决结合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肯定了体育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满足现行著作权法有关电影类作品“独创性”和“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件规定,构成电影类作品。

据了解,此次案例评选,遵循了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为服务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精准进行法律定性,为解决产业界、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给予积极的正面回应。

“举证难”问题进一步破解

“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是知识产权审判长期存在的三大问题,其中, “举证难”也是“周期长”和“赔偿低”的主要原因。

同日,在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也正式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谢甄珂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该指引对于统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举证难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因此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也主要表现为权利人难以获取固定侵权行为以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

对于这一问题,《证据规则指引》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获取证据的方式,如创新性地规定当事人要求掌握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制度、探索明确了调查令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及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另一方面,根据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完善事实推定制度,避免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导致的“举证难”问题。

同时,《证据规则指引》还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满足一定条件的初步证据后,如无相反证据,则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通过举证责任的适时转移,解决了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难题。

此外,谢甄珂还表示,知识产权与技术的密切相关性,使得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包括第三方存证、区块链存证等电子数据证据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成为更为常见的证据形式。

《证据规则指引》创设性地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附随证明,即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需要一并提供生成、存储、传输、提取该电子数据证据的技术过程说明。电子数据是从第三方平台提取的,需一并提供该第三方平台生成、存储该电子数据的技术过程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向上述第三方调查取证,要求其就可能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提供证明文书。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阮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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